作者:曾訓騏 四川省內江市 自由撰稿人
北京《網絡報》的記者關鍵赴山西采訪後在當地神秘失蹤。據其所住酒店的監控錄像顯示,12月1日18時左右,關鍵被5人把持肩膀和手臂強行帶走,後被塞進一輛銀白色的大衆途銳,從此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12月15日《新京報》)而據騰訊網報道,《記者山西采訪失蹤續:涉嫌受賄已被刑拘半月》(鏈接:http://news.qq.com/a/20081216/000086.htm)張家口警方昨日已證實是他們帶走了關鍵。
看了這則新聞,我簡直感到驚詫莫名!
關鍵失蹤已有半月,而且一周前關鍵家人已向山西當地警方報警,警方也已立案調查,并初步認定為“失蹤”。山西警方和當事人家屬及其所在單位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與物力在尋找一位失蹤人員,而“失蹤者”居然是被警方帶走了。那麼,為什麼警方將人帶走不通知其家屬?盡管山西警方表示,張家口警方帶走關鍵前,曾同太原警方聯系過。那麼,此前關鍵的家屬為何未得到准確說法?此外,關鍵又是涉嫌何種罪名被“帶走”?“帶走”的性質是“拘傳”還是“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相關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不但要帶上手續完備的《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等,還應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不管張家口警方對關鍵采取的是何種強制措施,都應當先和當地警方正式交涉,而絕無偷偷地抓人這般道理。
根據職能設置,警方被賦予了合法拘押之權,但警方不能秘密逮人。在21世紀的新中國,作為納稅人,我們不希望看到不合法律程序的逮人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