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0日電/建國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不斷地進行變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循環現象我們必須充分正視。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是什麽呢?自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經曆了又一輪大規模的“放權”。這30年的“放權”結果如何,前景怎樣?中國財經報日前就此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微觀經濟研究室主任韓朝華。文章如下。
“亂象”源于治理真空
問:中國改革開放至今已有30年,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如經濟失序、誠信不彰、環境污染、資源耗損、收入差距拉大、吏治腐敗等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學界的認真反思,你是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的?
韓朝華:眼下社會中的諸多“亂象”其實都源于人類的自利行爲。例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的經濟自由很少,個人自利沖動的主要表現是追求個人成本最小化而非個人收益最大化,由此産生偷懶、塞責、推諉、敷衍、回避任務等等。而在改革開放後,個人或單位有了較大的經濟决策權,人們的自利行爲更多地轉向收益最大化。
改革開放30年,是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肯定和保護個體利益,幷鼓勵個體的自利行爲。但是,肯定和鼓勵個體利益幷不必然導致社會失序和機會主義行爲泛濫。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情况看,這些國家雖然在價值觀上鼓勵個體的自利行爲,幷在體制上保障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産,但同時也建立了完備的制度規範來系統地約束個體的自利行爲。這類制度約束將衆多個體的自利行爲納入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軌道,使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成爲其增進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過程,幷由此實現了社會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整合,因此幷沒有導致大面積的社會失序。用經濟學的術語講就是,有效的制度規範使個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爲與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之間實現了“激勵兼容”。
問:這麽看來,是由于中國在實現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沒有很好地實現“激勵兼容”,才引發了當今諸多社會失序現象的出現?
韓朝華:是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用以致富的途徑和手段多種多樣。有的途徑和手段能增進社會整體利益或他人利益,如技術發明、産品創新、降低成本、改進質量、完善服務等等;有的途徑和手段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或他人利益,如制假售假、污染環境、尋租行賄、偷稅漏稅、走私販毒、坑蒙拐騙等等。在現代經濟學中,習慣稱前一類致富途徑爲“生産性”的,後一類致富途徑爲“非生産性”的。在多數情况下,如沒有恰當的約束和規範,後者比前者更易使個人致富。如果一個社會對個人或小群體的致富行爲不施加必要的引導和規範,任他們在謀求自身利益上自行其是,則個人或小群體都會自發地偏好非生産性的致富手段。
而始于上世紀80年代的分權化改革沒有正面應對這一點,“放權讓利”的改革使中國經濟既失去了傳統計劃體制下的行政性管控,又未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社會治理,陷入了一種少有的“自由”狀態。它肯定個體自利行爲的正當性,幷注重在政策和體制上“放權”和“松綁”,却沒有就獲得了自由的個體應如何自利設立明確的規範。隨著分權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决策權力被下放和分散了,對個體自利行爲的行政約束减少了,但整合和協調多元利益的社會治理機制却沒能發展起來。由此導致了一個影響深遠的後果:個人乃至全社會都只注重是否實現了致富(發展),却不在乎是靠什麽途徑和手段實現的致富(發展)。這是目前中國社會各領域中“亂象”叢生的制度性根源。
分權化改革的認識局限
問:在你看來,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兩者的根本區別是什麽?
韓朝華:在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國學界和中國社會,主導市場經濟的理論依據是以亞當•斯密、A•馬歇爾以及邊際效用學派等爲代表的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以及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中形成的經濟改革理論(其理論淵源仍離不開西方的古典和新古典學派)。
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視野基本上局限于市場中的供方和需方。在這一理論分析框架中,與制度無關的抽象交易者以及這類交易者的利益最大化動機成爲核心因素。由此,市場經濟的效率源泉被歸結于各經濟主體對本位利益的自發追求,而現實市場經濟中約束經濟主體自利行爲的成套制度則被置之度外。
根據這樣的市場經濟觀來比較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會認爲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經濟决策權的集中程度和經濟個體的行爲自由程度。市場經濟高度分權,而計劃經濟高度集權;市場經濟中個人和廠商是自由的,而計劃經濟中個人和廠商是不自由的。基于這樣的對比,自然會推導出改革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原則應該是權力分散化。
與此相應,當時的理論研究和改革宣傳所鼓勵的不是遵守規則(法律或政策),而是無視規則。如當時社會中有一個備受熱捧的說法:“遇到紅燈繞道走,遇到黃燈加快走,遇到綠燈超常走。”即把經濟領域里的制度和政策比作交通信號,幷號召基層政府、企業、個人在改革中盡可能地規避“交通”信號,大膽違規。
問:倡導不拘成見、不守成規、大膽嘗試的精神應該說是一種具有積極意義的創新,而且這種所謂“三燈理論”所針對的也主要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各種陳舊的規則。
韓朝華:的確,“三燈理論”在改革的起步階段對解放思想、推動改革産生了積極影響,但它無視“交通規則”的必要性和嚴肅性,只破不立,沒有在否定傳統體制束縛的同時就市場經濟下必要的行爲規則給出明
確的主張和規定,因而是一個具有嚴重片面性的理念。這種理念一旦長期流行,高度普及,整個社會的利益整合和秩序協調必然受到破壞。既然無視交通信號的行爲值得倡導,那末,設置交通信號燈幷要求人們服從交通信號的要求還有什麽合理性?
當代經濟學的研究已反複證明,沒有系統而有效的制度約束,無法實現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激勵兼容,優勝劣汰、技術進步、資源優化配置、經濟持續發展都將是不可能的。因爲,在缺乏制度或制度失靈的情况下,所有經濟當事人都無所顧忌地按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意願行事,將導致整個社會在經濟合作上的難度急劇上升,用制度經濟學的術語來講就是“交易成本大增”,結果是社會分工受阻,創新和效率遭到抑制。因此,制度約束在市場經濟中至關重要,無視制度規範的“經濟自由”只能是一場社會灾難。
問:既然制度約束在市場經濟中至關重要,那麽,如何建立規範的制度約束?政府應做些什麽?
韓朝華:政府是市場經濟中的重要角色,或者說,政府是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因爲制度是一種公共品,它具有顯著的正外部性、非排他性和規模經濟性。因此,社會在制度方面的多數需求很難通過市場由私人供給來滿足。制度的創立、維持和有效作用都有賴于政府。尤其是各類正式制度(法律是正式制度的典型),多數只能由政府來提供。
這是一種新的市場經濟觀。在這種新的理論觀點看來,一個社會中,市場機制能否有效作用,取决于該社會中的政府在制度供給上是否有效。無政府狀態或弱政府狀態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無政府狀態意味著社會中的制度供給不足或根本無制度供給,而弱政府狀態則意味著一個社會中雖有制度供給,但形成的制度缺乏效能和權威,因而作用有限。在這兩種情况下,社會都不能有效地約束和協調個體的自利行爲,結果必然是機會主義行爲盛行,交易成本激增,社會整體福利受損。所以,無政府或弱政府狀態其實都是市場經濟的克星。可以說,肯定個體利益,鼓勵個體的自利行爲,幷非市場經濟體制的全部特征,對個體自利行爲施加系統的制度約束同樣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問:那是不是可以說,眼下中國社會中的某些行爲失序幷非單純源于個人道德或品行上的問題,而是反映著上世紀80年代以來“放權讓利”改革的某種局限性。
韓朝華:是的。既然“交通”規則被視若無物,“交通”失序就是必然的。眼下中國社會中的種種“亂象”雖是伴隨著分權化改革而蔓延開來的,但它不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而是中國的政府轉型落後于經濟市場化進程的結果。種種亂象是中國既有社會治理模式與新興的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發生嚴重摩擦和沖突的反映。這不是市場失靈,而是體制失靈。
社會治理:轉向多層次的複合型結構
問:面對社會失序問題,簡單化地否定個體自利的正當性和市場化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失理性,那麽如何才能實現利益分配的平衡和社會的有效整合?
韓朝華:出路就在于推動社會治理模式的轉型。理性的市場經濟既肯定個體自利的正當性,同時又注重約束和規範各類主體的自利行爲,從而使不同個體的利益之間能得到適當的衡平和兼顧。而要實現這一點,一個關鍵條件是社會中要有一個超越所有個體利益的“仲裁者”。這個仲裁者與任何具體利益無關,只負責制定和執行有關社會交往和利益博弈的規則,幷對所有個體一視同仁,由此將各類社會主體追求本位利益最大化的行爲納入一定的規則體系之內,從而實現利益分配的平衡和社會的有效整合。但是,中國現有的社會治理結構却無法滿足這種需要。因爲,在中國既有的社會治理結構中缺乏這樣一種超脫的利益衡平機制。
從結構上來看,發達市場經濟體系中的社會治理體系不是一個平面的制度集合,而是一套從一般規則到具體規則的層級結構(hierarchy)。所謂一般規則是指那些具有普適性、根本性的社會准則,它們大都較爲抽象和原則,不針對具體情景和事物。這類規則往往體現爲正式的權利法案或各種“基本法”,如憲法等。而具體規則多針對具體情景和事物,體現爲花樣繁多的成文法或細則,如物權法、交通法、會計通則、統計規範、選舉程序、失業救濟條例等等。從功能和有效性上來講,一般規則高于具體規則,具體規則要服從一般規則。當具體規則之間出現矛盾時,常常要由一般規則來對它們實施調整和規範。由此,從一般規則到具體規則構成了一個從高級到低級的規則體系。與規則的層級結構相對應的是規則制定、執行機構的層級結構,它體現爲從中央到地方、從立法到行政的不同立法、執法機構。這一系統中的不同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形成一套複合型的社會治理體系。
在這種複合型社會治理體系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幹預職能屬于具體規則的層面,政府實施政策幹預的方向、重點、程度、方式都要受更高治理層級的控制和規範。也就是說,在發達市場經濟的社會治理體系中,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政府還只是一個執行層面,不是統帥性的“裁判員”和立法者。
問:與此相比,中國的社會治理體系則顯得結構過于簡單,缺乏職能上的分工和層次性,尤其缺乏一個專司社會規則和利益協調的統帥性層級。
韓朝華:在中國,社會治理體系的最高層既承擔著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和行政性的社會管理職能,又承擔著利益協調和規則制定的社會治理職能。由此導致兩個後果:一是處于社會治理體系頂層的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當政府行爲出偏時,社會缺乏有效的防範和糾偏手段;二是社會中缺乏一個超脫于各類具體利益之上、專司社會規則制定和執行的統帥性層級,因而當强勢群體的利益追求威脅或侵害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時,社會難以及時、有效地施加衡平和協調。
當前,中國社會治理轉型的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國的社會治理體系中建立起專司制定規則和執行規則的統帥性層級,從而盡快克服社會最高治理層級一身兼具“運動員”和“裁判員”兩種職能所帶來的角色沖突和功能障礙性治理失靈。也就是說,中國在社會治理模式上需要揚弃相對簡單的既有結構,轉向一種多層次的複合型結構,以適應一個利益多元化社會在治理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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