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2日電/據中國法院網消息:秦某任中化香港化工國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餘元而被公訴。12月18日上午9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將公開審理此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某任中化香港化工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港公司)副總經理期間,於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對廣州順聯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聯公司)經營狀況和履約能力不了解的情況下,與該公司簽訂了三十餘筆PVC(聚氯乙烯)銷售合同,由中化港公司為順聯公司進口2萬餘噸PVC(聚氯乙烯),合同金額1700餘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4000餘萬人民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人秦某發現順聯公司大量拖欠貨款後,仍輕信該公司經理馮某的履約承諾,並發貨給順聯公司,以致造成中化港公司1.5萬餘噸PVC(聚氯乙烯)被順聯公司侵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0餘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億餘元)。後被查獲。
另公訴機關追加指控,被告人秦某任中化港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本單位PVC原材料購銷的職務便利,於2004年1月接受客戶馮某為他及其愛人支付澳大利亞旅遊費用共計港幣18384元(折合人民幣190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系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秦某在審查期間能夠主動交待上述罪行,應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 |